当“教育”缺位,“惩戒”就该补上-中国吉林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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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3月21日,宁夏银川西夏区兴泾镇12岁的小学生小泽(化名)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外出玩耍,多名中小学生向其“借”三轮车未果后,小泽被持续殴打、辱骂、拍视频。小泽还遭施暴者胁迫,多人进入其家中翻找财物。家长报案后,经警方调查,锁定违法行为人9人。其中,8人未满14周岁,警方不予行政处罚,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;1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,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,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。小泽母亲发声:严惩施暴者!
这件事,实在太离谱了!只因不愿借车,小泽被9人围殴,拖到盲区暴打,拍视频取乐,翻家抢东西……行为恶劣,令人发指!然而施暴者的后果是:因未成年,8个人不处罚,1个人免执行。让人不解的是,事情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,施暴的9个孩子及家庭,没有一个人出来向受害男孩及家庭道歉,更没有赔偿,就连解决方案都没有,难道警方“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”当了耳旁风?
警方的处置,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有明确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“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,不予行政处罚,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”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仅对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,寻衅滋事行为虽可予以行政拘留,但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。这种“从轻处罚”的立法初衷,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、可塑性强的特点,侧重教育挽救,而非纵容放任。
但立法的善意,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,更不能让受害者独自承担所有伤害。“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”本是对未达责任年龄施暴者的约束手段,却在现实中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。这种落空,并非法律条文的缺陷,而是执行环节的缺位,即: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,没有刚性的约束措施,“责令”二字便失去了威慑力,监护人即便消极应对,也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。
值得深思的是,这种“从轻处罚”是否异化为“无处罚”,进而变相纵容了低龄暴力。此次事件中,施暴者刻意将小泽拖至监控盲区,实施殴打、侮辱、胁迫入室等一系列行为,手法老练且毫无顾忌,很难说不是对“未成年免责”的变相利用。当施暴者意识到,即便犯下如此恶劣的行为,也只需家长一句“管教不严”便可蒙混过关,甚至无需道歉赔偿,这种认知只会强化其暴力倾向,也会让更多未成年人产生“未成年即免罚”的误解,埋下更多校园霸凌和低龄暴力的隐患。
“从轻处罚”的核心是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”,而非“只教育不惩戒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: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,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、勤俭节约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,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,并进行合理管教;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》第30条明确规定: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、行政案件中,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、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,根据情况,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,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。这意味着,“严加管教”不仅是监护人的道德义务,更是法律义务。
如今,小泽仍深陷心理创伤,不敢返校、频繁梦魇,而施暴者却安然无恙,其家庭的冷漠更让受害者家庭雪上加霜。如果“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”始终停留在口头,不配套监督、追责机制,不要求施暴者及家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不通过专门教育对施暴者进行矫治,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便无从体现,受害者的伤痛也无法得到慰藉。
我们理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,但这种挽救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为代价。“从轻处罚”的前提是施暴者真正认识错误、主动悔改,是监护人切实履行管教责任、弥补受害者损失。当“责令严加管教”落空,当施暴者毫无悔意,就必须完善配套措施:明确“严加管教”的具体标准和监督方式,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追责;建立低龄施暴者矫治机制,通过专门教育、心理干预等方式纠正其行为;畅通民事赔偿渠道,让受害者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和道歉。
12岁的小泽不该白挨打,法律的善意也不该被滥用。唯有让“从轻处罚”真正落地为“教育+惩戒”,让监护责任不再缺位,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,方能既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也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,不让每一个受害者在伤痛中孤立无援。(久泰平)
本期编辑:侯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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